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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0-19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派遣驾驶员的管理,保障行车安全,提高服务质量,维护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驾驶员(以下简称“派遣驾驶员”)。
第三条 派遣驾驶员管理遵循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、安全第一、服务至上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派遣驾驶员基本职责:
(一)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二)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指挥,按时完成出车任务;
(三)负责所驾车辆的日常检查、保养和清洁,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;
(四)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,杜绝违章驾驶;
(五)保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;
(六)积极参加公司及用工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。
第五条 派遣驾驶员禁止行为:
(一)严禁酒后驾驶、疲劳驾驶、超速行驶;
(二)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;
(三)严禁公车私用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;
(四)严禁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或从事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;
(五)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用车信息及乘车人员信息。
第六条 派遣驾驶员录用条件:
(一)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,驾龄满3年以上;
(二)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;
(三)无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险驾驶犯罪记录,无饮酒后驾驶记录;
(四)身体健康,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生理缺陷;
(五)经背景调查合格,品行端正,责任心强。
第七条 派遣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并接受用工单位的岗位管理。
第八条 新录用派遣驾驶员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用工单位岗前培训,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第九条 公司设立安全管理专员,负责派遣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。
第十条 派遣驾驶员须签订《安全行车责任书》,明确安全责任。
第十一条 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,记录以下内容:
(一)驾驶证信息及审验记录;
(二)安全教育培训记录;
(三)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;
(四)车辆检查及维护记录;
(五)奖惩记录。
第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,派遣驾驶员应:
(一)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,抢救伤者;
(二)及时报警并通知公司和用工单位;
(三)配合事故调查处理,如实反映情况;

(四)事后提交书面事故报告。
第十三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,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考核,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。
第十四条 派遣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。
第十五条 请假须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,同时报备公司,经批准后方可休假。
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,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
第十七条 派遣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,着装整洁,言行文明,服务热情。
第十八条 派遣驾驶员出车前须检查车辆状况(包括制动、转向、灯光、轮胎、油液等),确认正常后方可出车。
第十九条 发现车辆故障或安全隐患,应立即报告用工单位车辆管理人员,不得带病出车。
第二十条 收车后须做好车辆清洁、归位停放,并如实填写行车日志。
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须按用工单位规定执行,不得擅自维修或更换配件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联合用工单位对派遣驾驶员进行月度/季度/年度考核,考核内容包括:
(一)安全行车情况(40%);
(二)服务质量与满意度(30%);
(三)考勤与工作纪律(20%);
(四)车辆维护与节能(10%)。
第二十三条 奖励措施:
(一)年度安全行车无事故、无违章者,给予表彰及奖金奖励;
(二)服务态度优良、获得用工单位书面表扬者,给予专项奖励;
(三)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者,给予特别奖励。

第二十四条 处罚措施:
(一)轻微违章(如未按规定着装、未按时填写行车日志等),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;
(二)一般违纪(如迟到早退、擅自离岗等),给予书面警告并扣减当月绩效;
(三)严重违纪(如酒后驾驶、公车私用、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等),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,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;造成损失的,依法追究赔偿责任;涉嫌违法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
(四)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派遣驾驶员薪酬由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出车补贴等组成,具体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为派遣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。
第二十七条 派遣驾驶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,因工作需要加班的,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。
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因故需退回派遣驾驶员的,应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九条 派遣驾驶员提出离职的,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,并配合完成工作交接。
第三十条 离职前须完成以下交接事项:
(一)交回驾驶证复印件、工作证件、车辆钥匙等物品;
(二)结清相关费用;
(三)完成行车日志及未结事项的移交。
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派遣驾驶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。
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
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用工单位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完善,建议在正式实施前经法律顾问审核,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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